裁判準則-郭復齊

 裁判準則-郭復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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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原則
1.1         適用範圍
        前人多半將辯論比賽區分為政策性與非政策性,惟廣益之政策辯題,就否屬於非政策性辯題?如「我國都市更新條例利大於弊/我國都市更新條例弊大於利」與「我國應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我國不應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對本人而言,兩者論證之過程並無差別。但如對比「我國應農村再生條例」,則有推定利益之差異。故本人原則上將判準區分為單題制命題/雙題制命題,凡單題制命題皆適用本判準。
1.2         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奧瑞岡辯論的基本邏輯,乃是透過語言在場上呈現理性的思辯與感性的渲染,最後期待裁判/觀眾就政策作出選擇。
然而,所討論者為現實生活,任何言語的理解與效果,必須放在現實脈絡下討論,故受生活經驗與論理法則的限制。
經驗法則係指一般社會大眾依據其生活經驗所歸納之社會規則,論理法則係指依循推理、演繹、歸納的邏輯法則。
為使比賽進行順利,過程中任何表情與動作皆為心證公開之方式,場上辯士可由此判斷裁判心證。
1.1.1    裁判心證形成受限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並以適當方式公開。
1.1.2    道具、資料呈現需經言詞解釋、歸納方有效力。
1.2         補充原則與適用順序
本判凖若與比賽規則、大會定義相違背,將視比賽規則、大會定義是否為強行規定,若是,則以比賽規則、大會定義應優先適用。本判凖若有未說明之處,將依循本判凖之理念、習慣,於比賽中適時提出。
1.2.1    判凖適用以屬強行規定之比賽規則、大會定義為先,本判凖為次。不足之處依循本判凖之理念、習慣補充之。
2          程序問題
2.1         合題性
本於奧瑞岡辯論之基本精神,正方提出的制度必須合於全稱辯題,反方提出之政策必須不合於辯題,違背者應喪失整體架構分數。惟對於合題性之判斷須待場上雙方進行攻擊方為之,且該判斷僅有合題/不合題之判斷,換言之,無部分合題之判斷。
依據一般比賽原則,合題性攻防至遲應於反方一辯或正方二辯申論提出,未提出者,此後提出不再受理。
因違反合題性規範而喪失整體架構分數者,可能因大會評分單設計,基於個人辯士技巧而獲得比賽勝利。對於評分單如何分配個人技巧與整體架構分數,本人尊重大會立場。然若任何隊伍於合題性遭受挑戰而喪失整體架構分數,其個人技巧應該無法獲得高分。
所謂全稱辯題,在各種題目中有不同解釋,並不拘泥於單純文字解釋。例如「我國通訊監察書之核發於案件偵查期間應交由法官行使之」一題中,正方可否主張在緊急情況下得交由檢察官行使之,應由場上雙方本於辯題爭點、制度核心價值進行釋義、攻防。
2.1.1    正方不合題或反方合題者,整體架構分數由他方取得。
2.1.2    合題性至遲應於反方一辯或正方二辯申論提出,未提出者,此後提出不再受理。合題性判決待提出攻擊後方為判斷;該判決僅有合題/不合題之判斷。
2.1.3    全稱辯題並不拘泥文字解釋,須待雙方就辯題爭點、制度核心價值進行釋義、攻防。
2.2         初步成立
本於充分討論的原則,正方至遲於一辯答辯完成前論證正方的制度能解決現況問題或達成利益。
所謂初步成立,並不要求舉證之證明力高低,而是有要求證明項目之完備。換言之,正方必須試圖證明正方的制度能解決現況問題或達成利益。而是否成功舉證其制度「有效」,依照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加以判斷,並成為說服力高低之論證。
2.2.1    正方至遲於一辯答辯前完成論證:正方制度能解決現況問題或達成利益。
2.3         程序利益
本於充分討論的原則,任何一方皆應該盡力於一辯申論中提出己方論點,並對他方進行攻擊,至遲應於雙方三辯前提出。故雙方三辯提出之新論點原則上不予列入整體架構之判決考量,無待雙方抗議,裁判逕為判斷。
所謂新論點者,應指包含需要性與解決力兩者之論點。換言之,對他方邏輯上或關於根屬性之攻擊,皆不屬之。
損益比之進行,實有賴於雙方於攻防完成後,方能進行。故損益比之判斷最遲可於結辯提出。
2.3.1    雙方於三辯或結辯提出新論點者,不予列入整體架構判決之考量。惟損益比得於結辯提出。
3          實體判準
3.1         舉證責任
所謂舉證責任,乃是於某一命題是否為真雙方無法證實時,規定一方需舉證證明,將無法舉證之不利益歸屬於該方。舉例而言,若正方可以就臺灣目前財政負擔赤字,導致政府無法負荷提出證明,則毋庸討論何方該負舉證責任;反之,只有雙方都無法就臺灣目前記者素質優劣提出論證時,方有討論舉證責任分配。
舉證責任分配,可分為單點舉證責任與整體舉證責任。前者乃是討論單一事件或論點,後者是就命題做舉證責任之分配。
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則上依照經驗法則為分配。例如當有一方試圖證明臺灣媒體自律素質良好,違反一般社會大眾之生活經驗,倘若該方無法證明素質良好,另一方亦無法證明不好時,應由違背經驗法則者負舉證責任。
3.1.1    舉證責任指當某一待證命題無法得證時,由負舉證責任之一方負起無法證明之不利益。舉證責任由違背經驗法則一方負擔。
3.2         推定
所謂舉證責任,乃是於某一命題是否為真雙方無法證實時,規定一方需舉證證明,將無法舉證之不利益歸屬於該方。
而對於比賽的命題而言,本人認為正方背負論證命題之則認,故倘若正反雙方不能證明命題應成立或不成立時,由正方負起無法證明之不利益,反方將取得整體架構分數,無論反方是否採行相抗計畫。
3.2.1    整體舉證責任由正方負擔,反方享有推定。

4          分數評判
4.1         個人分數之評判
個人分數之評判,原則上並不區分內容與技巧,僅就整體分數作一判斷,以十分為基準。
優良的申論應包含以下幾點:好的層次感、精準的文字掌握、優美的辭彙、良好的傳播效果;優良的質詢應可達成以下幾點:確認他方制度或論證、拆解他方資料、指出對方邏輯矛盾;優良的答辯應該回到己方架構中回應。對於比賽基本的風度儀態要求,辯士應誠懇討論,讓對手與己方有溝通之機會,倘若欠缺基本要求,應適度扣分。
結辯評判準用各人分數之評判原則。
4.1.1    個人分數之評判,原則上不區分內容與技巧,僅就小計總分作一整體評判。
4.2         整體架構分數
辯論比賽,不論從起源的法庭辯論來談,或者是目前的政策選擇而言,本人皆認為這是一個零和的選擇。故就整體架構分數而言,一方說理完整,取得較高之信賴後,該方即取得全部架構分數。
說理完整包含進行有效的損益比較,推定視為一種損益比較方式。
例外地,倘若雙方沒有一方完成舉證,亦無進行損益比較,僅由裁判自行基於推定而判決何方可取得架構分數者,該方僅得一分論點架構。
4.2.1    成功完成損益比較之一方,取得全部整體架構分數;由裁判自行基於推定而判決者,僅得整體架構分數一分。